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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(yè)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第一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相關文件規(guī)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。
第二條 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(yè)生學士學位證書授予對象為“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(yè)生”和“來華留學本科畢業(yè)生”。
第三條 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,應遵紀守法,道德品行良好;應完成本科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,課程(包括實踐教學環(huán)節(jié))的成績表明其已經較好地掌握了本學科專業(yè)的基礎理論、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,并取得本科畢業(yè)資格。
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,不授予學士學位。
(一)在校期間受過留校察看(含留校察看)以上處分者,至畢業(yè)時尚未撤消或降級者;
(二)課程的平均績點未達到1.5;
(三)非外語專業(yè)學生未達到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滿分的60%且未通過學校組織的學位外語考試(來華留學生除外);外語專業(yè)學生未取得TEM4(英語專業(yè)基礎階段四級考試)合格證書且未通過學校組織的學位外語考試;
(四)結業(yè)后經重修取得畢業(yè)證書的;
(五)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其他情況。
第五條 學士學位評定與授予程序。
(一)由學生本人填寫《學士學位申請表》,向所在教學院(系)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;
(二)教學院(系)對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四條的條件要求進行初審,并將初審結果予以公告;
(三)校學位辦公室根據教學院(系)所報材料進行復審,并將復審結果予以公告;
(四)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校學位辦公室提交的材料進行終審,決定并公布授予、緩授予或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。
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召開1-2次全體會議,對畢業(yè)生的學位授予、緩授予或不授予進行評定和審查。對于緩授予學位的學生在下一年度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前取得畢業(yè)資格的,由學位辦對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四條的條件要求進行審核,并將審核的材料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(fā)至每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,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在學位辦規(guī)定時間內以電子郵件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。
第七條 不授予學士學位決定由學位申請人所在院(系)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。對學校不授予學士學位決定不服的學位申請人,可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后30個工作日內,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辦公室申請復核,學位辦公室在接到復核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,提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復核決定,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復核申請人。在學校復核期內未提出復核申請的,學校不再另行受理。
第八條 對已經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(yè)生,如發(fā)現(xiàn)并確認有弄虛作假情況,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,對其已取得的學士學位予以撤消。
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起執(zhí)行,原《上海金融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(修訂)》(滬金院發(fā)〔2008〕45號)同時廢止。
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。